开云电竞pg软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云电竞pg软件校园内所有单位。驻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消防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三)批准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消防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制定消防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实施演练。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审核消防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和年度经费预算。
(三)组织实施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审核并督促落实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组织开展教职员工和学生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应急处置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定期研究部署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督促分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整改消防隐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三)分管单位发生火灾事故时,配合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灭火、应急疏散、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八条学校成立消防与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消防与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组长由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保卫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宣传部、学工部、工会、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教师工作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与基建处、国际化发展研究院、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学校消防与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全面规划和部署学校消防与防火工作,指导、推动消防与防火工作落实,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分析研判学校消防工作形势,研究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部署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二)审定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审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负责学校消防教育和培训,提升教职员工和学生消防安全意识。
(四)负责消防硬件设施建设,确保设施完好率。
(五)认定学校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研究制定隐患整改措施。
(六)表彰奖励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七)对未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
(八)组织落实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消防与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消防办公室”)设在保卫处,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消防设施的检验、检测、维修、使用与管理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
(四)监督指导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审批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事宜。
(六)组织开展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对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纠正、责令整改,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临时查封。
(七)组织开展全校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九)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有关岗位人员做好上岗培训工作。
(十)督促建设项目责任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完成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协助上级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牵头负责学校有关消防事件调查处理有关工作,并协助上级消防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及火灾事故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将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组织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结合业务特点,在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和日常教育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二)逐级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三)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要严格审批,对管理服务事项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内容提供支持和保障。
(四)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或参与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五)协助学校对本单位消防安全事件及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整改和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分工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处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内容。
(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学生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学校消防与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认定的消防安全违规行为人、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人事部门负责对新上岗教职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将教职员工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情况纳入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年终考核等工作中。
(四)教学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二级单位结合不同课程和实验教学特点,加强对师生消防安全意识的教育培养。
(五)学生管理部门负责通过多种渠道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在开学初、放假(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六)宣传部门负责协助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校园网络、广播、公众号、校内报刊等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七)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拟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相关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对新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实验室人员准入培训考核内容。督促、指导各实验室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以及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存量等内容,报学校消防办公室备案。
(八)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新建项目的项目责任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完成工程项目中消防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和验收工作。负责房屋改造项目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禁止擅自改动楼宇内部的消防设施设备。负责监督改造类工程项目中消防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改造和验收工作。负责各类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代表学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应按照消防安全和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公共消防设施的运行、维护、检测和管理,保证完好有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负责学生宿舍管理的,还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情立即扑救并组织疏散学生。
(十)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已归档消防设施设备图纸、资料、文件等的管理工作。
(十一)其他范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学校消防与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管部门。
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学校消防与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逐级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研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工作。
(四)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和防火检查、巡查,研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定期组织参加消防应急演练。
(五)协助学校对本单位消防安全事件及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整改和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部门领导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
(三)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督促本单位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督促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督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完成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七)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应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本单位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
(三)负责管理本单位内的灭火器,确保灭火器完好、无丢失。
(四)负责定期巡检本单位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每名教职员工和学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或参与消防应急演练。
(六)检查指导消防安全员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七)完成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所属空间要设消防安全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落实学校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二)了解所属空间消防安全隐患。
(三)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四)定期开展消防巡查,及时纠正和制止违规行为。
(五)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对每名教职员工和学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针对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积极利用网络、公众号等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部门、本单位、本岗位的消防重点部位,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扑救初期火灾、会引导疏散、会自救逃生技能。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专题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教学楼、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校内公寓、食堂(餐厅)、超市、医务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校史馆、档案馆、资料室、各类展览展示空间等资料展示、存储空间。
(三)实验室、计算机房和承担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贵重仪器设备的房间或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所属空间。
(五)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相关部位。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储存空间。
(七)学校保密、财务等要害部位。
(八)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停车场。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以下消防责任:
(一)房屋使用单位对本单位使用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负有管理和保护责任,代表学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监督物业服务单位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及保护。
(二)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相关单位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三)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校内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按照“谁发包、出租、委托,谁负责”的要求,由发包、出租、委托方负责消防安全监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备案及消防验收手续。
建设项目责任管理部门应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学校消防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设项目责任管理部门须将建筑工程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报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并报消防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教室、图书馆、研修室、学生宿舍、员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或举办有关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或规定,并报学校消防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学术、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或举办各类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一)遵守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依有关规定应当报请公安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二)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不得遮挡、挪用及占用消防设施。
(三)制定消防应急疏散预案,活动现场按照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装备。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报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另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须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凡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应当向学校消防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必要消防安全隔离的措施。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车(含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摩托车等)停放、充电安全管理。校内所有楼宇(含地下空间)严禁电动车及电瓶进楼停放或充电,严禁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及电瓶充电。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职责。
(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记录。
(三)消防安全培训、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记录。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五)实施必要的消防安全评估材料。
(六)消防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七)消防事件处理记录。
(八)其他消防安全相关记录。
第四章 检查整改
第三十条 学校消防与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的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消防办公室对校内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及其管辖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代表学校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的部门,在所签订合同(或协议)中,要明确各方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相关职责,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管理的校内发包、出租、委托方或学校合作单位的主管部门,须与承包、承租、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及合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相关职责。发包、出租、委托方及合作单位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职责,应加强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三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即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单位消防安全检查,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由消防办公室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防办公室定期向消防与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消防检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消防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备运行情况。
(八)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九)用火用电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消防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演练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消防隐患应当及时填写并下发《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发现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对危险部位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单位及管辖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设施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教职员工和学生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部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消防隐患应当责令隐患部位责任人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消防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和部位。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消防巡查。消防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检查。
(二)消防水泵房、给水管道、储水设施检查。
(三)防烟排烟系统检查。
(四)灭火器检查。
(五)消防控制室检查。
(六)防火分隔检查。
(七)人员安全疏散系统检查。
(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
(九)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查。
(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检查。
第三十八条 消防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逐级上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立即组织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发现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将危险部位暂停使用并上报。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第三十九条消防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第四十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学校及各部门、各单位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遮挡、停用消防设施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管理部门或学校消防办公室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举办大型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且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未按规定审批的。
(十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学校消防办公室接到单位报告或群众举报的消防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并通知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消防隐患,应及时予以排查、整改和消除。责令限期整改的消防隐患,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消防隐患尚未完全消除前,责任单位应落实防控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整改的消防隐患,检查人员应当按期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做好复查记录。拒不整改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暂时不能消除的重大消防隐患,责任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将重大消防隐患及其解决方案报分管校领导,需要多部门协商或学校协调解决的,应同时报学校消防与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重大消防隐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消防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消防隐患整改方案。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六)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十五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教职员工和学生人身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规范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由学校消防与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查封危险部位的范围、期限和整改要求,临时查封决定书由消防办公室签发并及时送达被检查单位。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检查人员可口头报请消防办公室同意后对危险部位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二十四小时内,由消防与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经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实施临时查封后,隐患单位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生产、经营或使用。
第四十六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责任单位应当向学校消防与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学校消防与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
第四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由整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将整改记录报学校消防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五章 火灾处置
第四十八条 为应对并及时处置火灾事故隐患,学校制定专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以及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警戒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等。
(二)报警、接警处置和信息报送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警戒、后勤保障和医疗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学校及相关单位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迅速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起火灾。
第五十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规定的信息报送程序和要求逐级报告。
第五十一条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等,未经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日常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设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所需的备用设施、材料的配置、维修、更新,保障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三条 对于计划外的消防经费需求事项,需由责任单位报请学校消防与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事项和解决方案进行审核,研究通过后按照学校有关程序申请追加预算。
第五十四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重点、保安全、保运行。
第七章 奖励惩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稳定工作重要内容之一进行考核,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未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事前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但未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责令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给予直接及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到位,或在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预案演练等方面履职不力、敷衍塞责的。
2.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经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管理部门及学校消防办公室通知逾期不整改的。
3.拒绝或刁难检查人员进行消防检查,或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4.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6.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7.违反规定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
8.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私自动用消防用水的。
9.违反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10.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1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的。
1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拉电线或安装使用电器设备超负荷用电,在办公室、实验室(经审批同意的除外)、宿舍、地下人防空间等场所违规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熨斗、电饭锅以及煤、汽、柴油、酒精炉、液化气灶、蜡烛等的。
13.在校内楼宇违规停放电动车(含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摩托车)或为电瓶充电的。
14.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学生在实验室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除对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三)与校内单位或个人存在雇佣、租赁、合作关系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校外人员,在校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除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外,还应追究校内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责任。
第五十七条对未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火灾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事后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且上级管理部门认为可以由学校处理的,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1.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消防安全管理人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直接及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2.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直接及相关责任人员警告及以上处分。
3.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及以上处分,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及以上处分。
存在发生火灾隐瞒不报、火灾后故意破坏现场或伪造现场等情节的从重处理。
(二)对于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属我校所属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并追究校内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后果严重的,终止合作关系。
(三)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对于火灾事故情节较重者,或有严重后果的情形,学校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十八条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由学校消防与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调查认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移交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处理。
(一)对于学生,根据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处理。
(二)对于教职员工,根据上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相关规定,由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相关领导机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作出最终处理结果。
(三)涉及违反党纪政务相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党纪处分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根据上级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由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因责任追究或发生火灾事故受到处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取消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当年考核评优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教职员工是指开云电竞pg软件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事业编教职工、非事业编合同制员工、兼职教师及在校内工作的各类人员。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消防与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开云电竞pg软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建保字〔20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开云电竞pg软件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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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