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电竞pg软件既有建筑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既有建筑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依据《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和《北京市既有建筑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既有建筑因设备安装维修、修缮工程、防水工程、内外部装修工程、局部改造工程、整体改造工程等开展的施工动火作业。
第三条 施工动火作业(以下统称“动火作业”)包含但不限于电焊、气焊、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机、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第四条 动火作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建设、施工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动火作业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消防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时,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既有建筑管理使用人、施工单位等各方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同一既有建筑有两个以上管理使用人的,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明确各方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委托管理方实行统一管理时,应服从委托管理方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动火作业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落实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以及管理使用人管理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将动火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通过书面方式明确各方的动火作业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动火作业消防安全承担共同管理责任。既有建筑管理使用人、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从事电焊、气焊的动火作业人员应依法持焊接与热切割类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其他动火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完成施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掌握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条 动火作业前应当确定动火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及动火作业人员。
第三章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十条 《动火许可证》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申请、
使用,存档备查;管理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注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动火部位或场所、方式、内容、时间、动火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及施工单位已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承诺、监护人、动火现场负责人、动火许可批准人、防火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二)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定一名动火人和一名监护人;作业环境、作业内容和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或动火人、监护人有调整的,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三)《动火许可证》落实一日一申请要求,仅限申请日期内使用有效,不允许跨日期申请。
(四)实行单位编号管理,既有建筑动火作业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动火作业人各留存一份。动火作业人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 《动火许可证》施行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建设单位人员发起申请(信息门户-服务大厅-保卫服务),并根据申请表中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动火人身份证扫描件》《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原件扫描件》和已审批通过的《校内修缮施工申请单》《施工许可证》《实验室设备设施改造说明》等相关资料扫描件。
第二步: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确认动火作业的可行性、必要性及相关要求。
第三步:由归口部门审核。属于基建项目施工、弱电施工、物业负责范围施工动火作业的由后勤与基建处审批;属于实验室设备装置安装改造、校内家属区施工动火作业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第四步:由保卫处审批。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五步:动火申请人打印审批通过的《动火许可证》,并由动火人随身携带。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时段和部位进行动火作业:
(一)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
(二)商贸、食堂、场馆中心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及大学生活动中心、教室、图书馆正常教学期间。
(三)裸露的可燃材料上方。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教室、场馆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在建筑入口、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信息公告和安全提示。
第四章动火作业职责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动火作业消防安全职责:
(一)编制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和防火技术方案。方案中应确定动火作业人员资格、时间、内容和作业条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并向既有建筑动火作业管理部门进行提交。
(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动火作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
(三)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人员在网上办理动火申请,《动火许可证》批准后,通过“京通/企安安”系统的“动火作业报备”模块进行线上备案。
(四)明确划分施工区域,在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五)在动火区域使用手机、移动摄像头等设备对动火部位进行实时监控,并加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报警信号和监控画面应能反馈至单位有人员值班的场所以及单位相关负责人,视频监控或手机直播影像资料应保存不少于30天。
(六)动火作业前,应配备消防器材,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可燃物,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当动火作业点周围或者其下方有易燃物、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管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时,应当事先进行检查和安全风险分析,并且采取清理或者封盖等安全防护措施。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动火作业点应当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七)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再离开,并在“京通/企安安”系统的“动火作业报备”模块确认动火作业结束。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动火作业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动火作业情况实施监督。
(二)发现施工动火作业行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以及建筑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动火作业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
(二)接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对申请内容和动火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组织施工单位对作业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核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按照程序批准《动火许可证》。
(三)动火作业期间,对动火作业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动火作业是否按照《动火许可证》内容进行作业;是否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是否严格执行作业方案、规程、规范和标准,看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是否到位。
(四)动火作业结束后,组织施工单位人员查验现场是否遗留火种,并签字验收,终止当次动火作业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归口单位应履行下列动火作业消防安全职责:
(一)接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对申请内容和动火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组织施工单位对作业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核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按照程序批准《动火许可证》。
(二)动火作业期间,对动火作业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动火作业是否按照《动火许可证》内容进行作业;是否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是否严格执行作业方案、规程、规范和标准,看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是否到位。
(三)动火作业结束后,组织建设单位人员查验现场是否遗留火种,并签字验收,终止当次动火作业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动火审批单位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到动火申请后,严格按规定要求审核提交的动火申请相关资料,查看动火现场是否满足动火条件,符合要求的同意其在规定时间、地点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期间,对动火作业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动火作业是否按照《动火许可证》内容进行作业;是否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看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是否到位;看是否按要求落实录像。
(三)检查中,如发现私自变更动火作业内容、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现场负责人及监护人不在场等违规动火作业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整改完成符合条件后,方可同意继续动火作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动火现场负责人负责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动火作业安全知识,了解动火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其周边情况。
(二)参与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和防火技术方案的制定,监督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和遵守操作规程。
(三)确认现场监护人和动火作业人员,确保动火作业人员资格符合第八条有关要求,持证上岗,告知动火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四) 动火作业完成后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督促施工单位在“京通/企安安”系统的“动火作业报备”模块确认动火作业结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动火作业监护人负责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监护,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检查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和内容,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动火作业人员资格符合第八条有关要求。
(二)制止违规动火作业行为,负责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三)在动火作业期间不得从事与动火作业监护无关的活动,不得离开现场,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当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四)动火作业完成后负责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持证上岗。
(二)已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类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电焊、气焊动火作业, 其他动火作业人员上岗前已完成所在施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做到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不动火,未落实安全措施不动火,动火现场有消防安全隐患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等与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不一致不动火,动火作业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四)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动火作业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作业时,应当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完成后负责现场清理,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六)遇有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 严禁室外动火作业。
(七)负责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后勤与基建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既有建筑修缮、防水、装修、改造等工程安全施工负有监管责任,严格审批动火作业和施工现场检查。保卫处对既有建筑修缮、防水、装修、改造等工程安全施工负有监督责任,严格审核动火作业和施工现场抽查,对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坚决制止,责令其停工整改。监督过程中发现逾期不整改或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开云电竞pg软件保卫处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云电竞pg软件保卫部(处)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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