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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制度

开云电竞pg软件预算管理办法(北建大财发〔2014〕5号)

  为使学校预算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保持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上级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教育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学校所有教育经费安排必须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统一领导统筹兼顾、收入支出两条线、量力而行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节约讲求效益。学校的一切收支必须纳入财务预算,首先要留足人员经费,保证教学及日常运转,其次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再次安排其他建设性支出。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三条  学校预算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四条  预算经费实行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经费年底收回。各级收入必须保证全额入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预算编制

  第五条  学校按照年度计划和可能筹集的经费,参照上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一般在6月开始编制下年度的财务零基预算草案。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厉行节约原则。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厉行勤俭节约的一系列政策要求以及学校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的工作要求,严格控制各项开支特别是“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开支,从严从紧编制预算。注重基本经费的节约,凡是财政专项能够解决的不安排校内专项,只有财政专项和校内专项都不支出的日常运行项目才可安排基本经费预算。

  中期预算原则。积极推进中期财务规划和滚动预算改革,遵循战略性目标导向、周期性统筹平衡等管理原则,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校内外专项五年滚动预算项目库,探索建立三年滚动预算制度,构建符合学校特点的资金保障管理体系,提高经费预算与事业发展的匹配度,提高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可考核性。

  准确性原则。准确把握国家和北京市经济形势以及学校的资金筹集能力,夯实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等预算编制基础数据,提高支出预算安排能力,力求各项收支真实准确。

  完整性原则。强化全口径综合预算管理,逐步建立全面预算制度。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提高预算的完整性,全面完整反映各项收支情况。

  重点性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本着“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方针,在兼顾一般的同时,优先保障重点支出。根据重点性原则,先保障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项目支出要优先保障学校确定的重点项目和办实事项目,围绕学校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大资金统筹安排力度。在用校内专项经费安排的重点项目中,建立竞争性预算机制,通过竞争方式胜出的部门、单位得到校内专项支持,增强预算对事业发展的引导力和资金配置的效益。

  绩效性原则。建立预算与专项申报情况、学费收缴、绩效评价、支出进度、审计结果等业绩挂钩的预算管理体系,增强动力机制和责任机制。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经费的情况,既围绕事业发展善于“做加法”上新的更好的校内专项项目,也要考虑支出绩效,敢于对效果差的项目及时“做减法”,每年在归口管理的常态化校内专项项目中提出1个绩效最差的拟淘汰项目提交财经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实行“末位淘汰”。

  透明性原则。 构建预算支出标准化体系,建立校内预算答辩制度,申报北京市财政专项、校内专项以及申请增加大额日常运行基本经费均需进行答辩审核,提升预算分配的规范性与透明度。

  第七条  学校设立预备基金(特需基金、校长基金),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突发性重大开支。为分管校领导设立预备经费,用于解决分管部门的特殊困难。

  第八条  财务处根据财政局预算规定拟定教学教辅单位和机关职能部处编制预算工作的通知。

  第九条  各学院、部处根据年度任务编制年度预算。教学教辅单位编制业务费、教学实践经费、学生活动经费预算后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汇总编制预算;人事处编制人员经费预算;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编制各单位办公设备、小修零修预算;党政办公室编制各单位用车、电话费预算;机关职能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后报分管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进行审定。

  第十条  财务处对各单位上报的预算进行分类汇总,试算收支平衡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向党委书记和校长汇报。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由校长办公会下达执行。

  三、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在预算方案确定前,可暂按上年预算数的50%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一经确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超预算支出。

  第十五条  坚持经费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项目)必须将经费审批负责人的签字样本加盖公章送财务处备验。若有变动,须事前将授权书送交财务处,否则财务处不予受理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确保完成教学、科研等任务,保证重点项目的实施,在不违反财经法规制度、不超出规定使用范围、不弄虚作假的前提下,具体收、支自主掌握。

  第十七条  所有经费审批,只能在自己掌握的经费限额内签批,不得突破,若遇特殊情况,本部门已无任何经费,又必须开支的,应通过分管校领导在预备经费内解决或在所分管范围内调剂,以达到自求平衡、否则财务处不予受理支付业务。

  第十八条  在预算年度内,若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和学校计划重大变化并对预算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时,应按预算编制程序,根据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决定可对预算作适当调整。

  四、监督与审计

  第十九条  在校长的领导下,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各级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定期向各级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年终,财务处按照市财政局和市教委的有关规定,根据预算执行情况编报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在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会议,审议财务决算报告,并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决算报告在教代会上进行公开。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院办字(2004)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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