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金报销的通知(转发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3300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制订并发布了《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于525日正式执行。

按照《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525日起市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将严格实行现金管理规定,现金的提取和使用规模将实行总额控制。银行将加强对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中使用现金的监管,财政局将对预算单位的现金提取和使用进行动态监督,超出现金使用范围或者超出限额均属违反规定行为,将影响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资金的审批。
现金的使用范围详见“管理办法”的第二章相关规定,节选其中第三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
(二)支付给遗属的抚恤金,救济费、救助金及慰问金等,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
(三)在不具备刷公务卡条件且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算起点以下,500元以上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的公务支出。
(四)签证费、出租车费、停车费、举报奖励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等。
“管理办法”的第二章第五条: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5万元以下的公务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进行支付。
为保证我校财政资金正常审批和使用,请相关人员尽量减少使用现金支付,保证按照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控制现金使用量,尽量通过公务卡或支票支付(金额在100元以上、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的请使用支票支付)。
财务处
2014-5-15
附件: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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