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2016年财政专项经费已批复到帐可以使用。根据北京市教委《关于加强2016年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京教函[2016]3号)的要求:基础设施改造项目9月底前不能完成招标手续,10月15日前做负用款计划予以核销;所有财政专项项目在11月底前执行进度低于90%的,低于部分予以核减。按照学校党委关于做好支出进度管理的要求,请各项目负责人提前一个月达到以上要求,以便学校做好项目经费的统筹管理工作。如因个人工作不力造成项目经费上交财政的,学校将对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追责,除核减次年预算外,将取消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年度评优资格。各项目负责人已填报了《经费支出计划表》(附件1)。请各位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经费支出计划表》的时间安排和上述要求加快支出进度。涉及设备采购和信息化的项目,资后处和信息中心将研究加快支出进度的具体措施,请大家遵照执行,确保按计划完成项目经费支出。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