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降低财务风险,规范我校财务结算支付方式和报销手续,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精神,特对以下事项做出新的规定:
一、执行公务机票购买规定
凡是用学校的资金,无论其经费性质,购买公务机票,包含国内和国际(购票人因公临时出国时,应结合我国航空公司的国际(地区)通航城市信息,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承运的国际航班),一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执行要求及重点重申的内容如下:
因公务卡额度不足,需要使用支票结算的,需联系政府采购机票服务商(服务商名录及联系方式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首页查询)办理购票业务,并告知服务商所购为公务机票。在财务处办理支票支付或汇款时需注明用途为“公务机票购票款”,并提供与服务商名录一致的收款单位名称。
2、执行范围:全部资金(包含纵、横项科研经费)。
2015年财政专项中的差旅费分为“机票款”和“其他差旅费”两个单列预算项,其中“机票款”只能用于购买机票,“其他差旅费”不得列支机票款(“其他差旅费”可以列支火车票、住宿费和补助等)。
公务机票购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拨打网站首页客服电话(4008186686)咨询。
3、报销管理:请乘机人务必在机场及时打印《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单据左上角有“GP”标识,并持登机牌方可到财务处报销,无此标识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一律不予报销。
4、特殊说明:可选择在指定网站购买机票,或者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名录以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公布的为准)处购买,务必告知对方购买的是公务机票,否则电子客票行程单上不会显示“GP”标识,无法报销。
二、支付方式和发票报销的规定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京财国库〔2012〕1278号)及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制度,市财政、市教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严格对各预算单位的支出进行动态监控,以减少不合理的支付,要求如下:
1、支付金额在公务卡额度范围内(5万元),尽可能使用公务卡结算;超过额度范围,可用支票结算,凭发票领取支票支付。如未能取得发票,则必须以准确数领取支票(10天内提供发票),并提供准确无误的收款单位名称(与对方银行户名一致),不得再领取“封千”、“封万”支票。
2、对于未使用公务卡发生的小额支付现金的发票,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销,当年12月份的票据可在次年三月份结帐前报销。逾期未报销的发票视为作废,财务处不予受理。
3、及时清理以前年度借款,自即日起30日内将未清还的借款发票还至会计科(特殊情况请写书面说明),借款明细附后。如在规定的时间未还清借款(无正当理由),财务处将暂停其部门经费的使用。
4、自即日起新发生的支票或银行汇款
借款(发票未交还财务处),必须在10天内交还发票。学校规定对一个预算项目只允许借用3张支票周转,超过规定的张数,财务处不再对外签发支票。对于拖延不及时报账的,财务处将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
5、因公出国(境)费用的报销,采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财务处联审的报销机制,首先填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情况报告表》,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签章后,再填制因公出国费用报销单,持相关原始票据(详见报销单备注说明)到财务处报销。
6、2015年校内项目经费支出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执行。
请各部门、各单位将此通知的内容传达到每位老师,感谢大家的理解和配合!
财务处
2015-5-13